致全市广大电动三(四)轮车车主及市民的一封信
广大电动三(四)轮车车主及市民的公开信:
近年来,我市电动三(四)轮车违法载人载物、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变道等违法行为突出,不仅扰乱通行秩序,致使交通事故多发,也影响了市容市貌。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全面推进城市国际化建设,经临安市“治乱治脏治堵”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在临安全市域范围开展电动三(四)轮车整治,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电动三(四)轮车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且该类车辆经鉴定后属机动车辆范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一经查获,处罚如下:
1、“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者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处二百元罚款。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的”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十二分。
4、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处罚。
5、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四轮车辆,不得以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名义销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望广大车主和市民予以理解和配合,切实增强守法意识,做到不购买、不使用、不乘坐无牌无证电动三(四)轮车,为共同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而努力。
临安市“治乱治脏治堵”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