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市外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1.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面放开的落户政策。对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员,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实行积分落户制度的城市,要根据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高低,合理设置倾斜性分值和权重。2.国家、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和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属于突出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其他条件限制。3.被县级以上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其他有突出贡献人员范围和落户规定期限。
(三)《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第三十七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
“市外迁入”,是指跨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
(四)《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公户〔2015〕9号);《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协调会议纪要》(〔2018〕2号);《关于印发〈在杭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公基础〔2018〕26号)。
(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18)84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引进
1.具有全日制紧缺专业大专学历者(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居住满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者(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居住满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3.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55周岁以下,不含55周岁)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4.随迁条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可随迁配偶;夫妻双方或一方符合引进人才落户条件且在杭,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随迁配偶的不可挂靠集体户口)
(二)高技能人才落户
1.具有技师(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
2.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人员(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
3.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
4.其中1、2两类人员需在杭州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且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第3类人员需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可迁移户口入杭;
5.随迁条件:本人符合落户条件且在杭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满足市外夫妻投靠条件的,其配偶可随迁。
(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资格者,在杭落实工作单位,满足在杭居住登记满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高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正高55周岁以下,不含55周岁)资格者,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可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3.随迁条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资格者,可随迁配偶;夫妻双方或一方符合引进人才落户条件且在杭,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随迁配偶的不可挂靠集体户口)
(四)高层次人才
1.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相应的部、委、办、局负责受理。区、县(市)属用人单位(含非公单位)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
2.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准A、B、C、D类人才和市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区、县(市)委人才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准所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
(1)A、B、C类高层次人才落户,不受年龄和市域范围工作地的限制,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经单位同意迁入单位集体户口或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单位在市区无集体户的,可申请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由市委人才办委托市人才中心设立,地址:东新路155号)。
(2)A、B、C类高层次人才本人已在杭落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及住房条件限制,可申请投靠迁入,随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杭落户。
(3)A、B、C类高层次人才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父母可申请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内登记户口,不受年龄和外地身边无子女的限制;来杭后身边无子女的,其未婚成年子女允许随迁。
3.D、E类高层次人才,符合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且在市区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市区落户,并允许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经单位同意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或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
4.凡经认定的在杭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在杭州市区落户,不受年龄和市域范围工作地的限制,并允许随迁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表彰奖励落户
在杭就业期间,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操作能手等,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比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被评选为本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对象),杭州市十佳来杭创业创新青年、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六)党政人才落户
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录用、调动在杭工作就业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组织部调令、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转任调任通知书、省人社厅调令或公开招聘确认通知书及本人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可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允许随迁。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迁移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1份;(必要材料)
(二)毕业证书,原件1份;(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引进落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公务员入职调任转任落户、省人社厅调动落户、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落户需提供)
(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相应职务聘书),原件1份,如网上无法查询核实的需提供人事档案中职称评审表或考试人员合格登记表,外省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换发浙江省专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需提供)
(四)表彰文件或荣誉证书,原件1份;(表彰奖励落户需提供)
(五)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转任调任通知书,原件1份;(公务员入职转任调任落户需提供)
(六)省人社厅调令或公开招聘确认通知书,原件1份;(省人社厅调动落户需提供)
(七)组织部门调令或任命文件,原件1份;(组织部调动落户需提供)
(八)本省、本市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1份;(高技能人才落户需提供)
(九)《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结果》或《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高层次人才落户需提供)
(十)缴纳省级社保的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原件1份;(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及本科学历者落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高技能人才落户、表彰奖励人员落户需提供,其中高技能人才落户除了需要提供个人专用参保证明外还需提供按单位打印的历年参保证明、按年度打印的历年参保证明,原件各1份)
(十一)劳动合同,原件1份;(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及本科学历者落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高技能人才落户、DE类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提供)
(十二)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原件1份,本人合法固定住房中有房屋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所有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在市区无房的,需提供人才市场盖章的同意落户证明原件或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原件;或亲友同意落户声明(所有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签字同意)及其房产证原件1份,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1份;(必要材料)
拟落户地注意事项:高技能人才落户只能落户在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
(十三)在杭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内部核查,无需群众提供);
(十四)结婚证,原件1份;(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提供)
(十五)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随迁未成年子女需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再予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再由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及本科学历者落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高层次人才落户及其他类型落户7个工作日内办结;(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二)高技能人才引进和表彰奖励人员落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
附录1 :人才引进落户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进杭落户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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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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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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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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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用人单位及从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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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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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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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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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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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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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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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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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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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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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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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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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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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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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人员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原户口所在地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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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明 |
上述填写内容及提供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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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审批意见 |
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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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意见 |
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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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打印有效,请用黑色钢笔或水笔清晰填写;
2、迁移人员填写需申请迁移户口的人员信息;
同意落户意见书
(挂靠单位集体户使用)
,身份证号码,系(单位名称)员工,现同意其挂靠我单位集体户口,集体户口地址为(需与集体户口簿上地址一致),属于派出所管辖。我单位承诺:已明确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户口挂靠政策,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若挂靠人员已取房屋产权证,本单位将按规定通知、督促投靠人员及时迁出。
单位(公司)落款(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同意落户声明
(挂靠家庭户使用)
本人,身份证号码
系(拟落户地)
的户主(房屋产权人)。同意,身份证号码
户口迁入本人户内(房内),并承诺:本人已明确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户口挂靠政策,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若投靠人员已取房屋产权证,本人将按规定通知、督促投靠人员及时迁出。若投靠人员无合法固定住所,本人承诺不强行要求其迁出。
户主(房屋产权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