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落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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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查询

【温馨提醒】办理户口迁移应携带材料:(1)《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浙江省居住证》;(4)落户地相关证明材料。 落户地相关材料说明。本人在杭名下有合法固定房产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产权属配偶、父母、 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同意落户申明)。 租住房屋的,可按以下情形确定落户地址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申请落户亲友家庭户,提供亲友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亲友同意落户意见书;申请落户人才中心,档案挂靠在本省、市、区人才中心的,提供相应人才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 申请人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2018年3月1日前结婚)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可以办理随迁。随迁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随迁未成年人子女的,还需提供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其中,男方携带非婚生子女的,还需出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父母离异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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