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氛围,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提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服务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无锡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对在无锡市区(不含江阴、宜兴)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就医、乘车和游园优待事项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紧急救治和就医优待
第二条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抢救和治疗等方面的优惠和方便。
第三条 紧急救治对象
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紧急救治的人员。
第四条 紧急抢救
(一)公安指挥中心(110)接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需要救治的求助后,应立即指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迅速出警,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及相关医院,共同开展救治工作;
(二)全市各医疗机构在接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需要紧急救治的人员,或经接处警民警现场证明其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立即启动 “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抢救、优先治疗、优先检查、优先住院;
(三)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抢救实行首诊负责制。医护人员要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疗机构应立即安排专人负责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启动医疗机构优免程序,实行先救治,免或补交费流程,确保赢得抢救时间。需补交的各类费用,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担保;
(四)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全力抢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救治;
(五)对组织、指挥、救治、护理见义勇为人员成绩显着的医务工作者,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就医优待证发放对象
(一)因见义勇为负伤需后续治疗的人员;
(二)见义勇为革命烈士、被授予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牺牲人员的配偶或父母。
第六条 日常治疗
(一)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人员的后续治疗和见义勇为革命烈士、被授予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牺牲人员配偶或父母的日常就医,凭《就医优待证》和持证人身份证在市相关医院优先就诊;
(二)凭《就医优待证》可在市相关医院享受 “绿色通道”,优先挂号、免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优先检查、取药。
第七条 市相关医院是指:需要紧急救治的见义勇为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的首诊医疗机构以及日常就诊的无锡市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无锡市中医院等医疗机构。
第三章 乘车优待
第八条 为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发放预存金额的公交卡,在乘坐公交车时可享受一定额度的优惠。
第九条 发放对象
(一)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以及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员;
(三)无锡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无锡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
(四)见义勇为革命烈士、被授予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牺牲人员的配偶或父母。
第十条 使用范围
持卡人可在无锡市区范围内乘坐公交车时使用。每年年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城区公安分局,以下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充值续费,每年限一次。
第四章 优惠游园
第十一条 为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发放优惠进园证,可在无锡市区范围内(不包括江阴、宜兴)游览市直属公园景区。
第十二条 发放对象
(一)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以及获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员;
(三)无锡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无锡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
(四)见义勇为革命烈士、被授予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的配偶或父母。
第十三条 使用范围
持证人免费游览的市直属公园景区为:鼋头渚风景区、锡惠公园、蠡园公园、梅园公园(均不含园中园和夜公园)。
第十四条 制作和发放
首批优惠进园证由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审核后制作发放。每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各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经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盖章后,续用一年,期满以此类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增符合就医、乘车、游园优待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各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登记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会同主管单位联合审核后,制作发放。
第十六条 上述优待证(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发证单位有权收回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不予发证。发证后查实有上述情况的,所发证件由各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收回注销。
第十八条 江阴、宜兴两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优待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