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三条、证书指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副本,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应在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
第五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长保管。
第六条、在工作中需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副本并复印的,使用者需向基金会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七条、本管理规定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