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证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07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三条、证书指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副本,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应在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

第五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长保管。

第六条、在工作中需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副本并复印的,使用者需向基金会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七条、本管理规定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