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下列重大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3、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财务会计的聘任;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二、下列事项需向理事长报告。
1、需颁发的表彰决定;
2、年度慰问工作;
3、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保障工作;
4、经费支出事项;
5、其他需向理事长汇报的事项。
三、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1、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2、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3、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基金会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四、实施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补充,由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