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见义勇为是对政府职责的代行

发布时间:2018-09-10

 在安徽省芜湖市,一名青年教师为他的见义勇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两年后,生活无着的妻女无奈之下将被救助者告上了法庭。类似的故事,屡见不鲜:路见不平,挺身而出;负伤或身亡,媒体赞赏,众人捐助;久而久之,被人遗忘,家道艰难。对此,王琳先生在2004年3月29日《燕赵都市报》发表文章《撇开道德评价看路人冷漠》认为: 

   当公共秩序遭遇破坏的时候,首先挺身而出的应该是警察等负有责任的政府公职人员。当然,政府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在履行其职能时也需要民众的支持与协助。问题在于,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具体地说,比如警察,他们在维护公众秩序的斗争中,遭遇到伤害,那将由政府来承担后果。工作上的照顾,对家庭的关怀,都在警察的职业保障之列。而见义勇为者在暂时的荣耀之后也应不要有后顾之忧,这是政府不折不扣的责任。实现它,更多地需要具体而明确的制度安排,而不是泛化的道德宣教。

  我很赞同这种观点。我们现在不能说完全没有相关的制度安排,比如各地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还有一些相关规定确立了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向被救者及其家属寻求一定的物质补偿的权利。去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但是,前者仍然只是一时的杯水车薪,而后者则将其仅仅限定于公民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显然有失偏颇和公正。比如一人遭遇歹徒,如果是警察挺身相救,被救者既不必感恩戴德,也不必向警察和公权机关支付“感谢费”;而如果警察缺位(公权力缺位),一位见义勇为者奋不顾身拔刀相助,相当于私权利临时替补公权力救济,这时却要被救者向施救人付出“感谢费”,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更何况,万一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进行补偿呢?就只能见义勇为者自认倒霉?

  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要我们认识到位了,相应的问题其实也就迎刃而解。既然见义勇为者是一时替补了公权力的缺席,那么实际上,见义勇为就是公民在特定危险的场合替政府代行使了职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公共安全。那么,见义勇为就是一种公共行为:见义勇为者“因公”受伤或牺牲,就完全可以也应该给予其国家公职人员因公受伤或牺牲时的同等待遇,外加物质和精神的奖励。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是其责任的要求,而见义勇为者在特定危险的场合代行政府职责完全是出于其道德的自觉——他原本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应该惟身份论,而应该惟行动论,不问对方是不是国家公职人员,而只问他是不是在特定需要的场合代行使了政府职责、替国家承担了危险和责任。对于因举报腐败者而遭打击报复的人,亦当作如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