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准备对鼓励见义勇为下“血本”了!据报道,该市出台新规奖励见义勇为者,加大对英雄们的奖励力度。能理解该市想通过重奖动员市民参与治安管理的初衷,但又是“刷新全国纪录”,又是“最高金额”,感觉这种重奖中带着一种浓厚的比拼和炫耀色彩,40万的巨额奖金很像一种渲染形式的“炫耀性重奖”。笔者认为,这种“炫耀性重奖”不但鼓励不了公众“路见不平一声吼”的公德意识,反而可能会伤害见义勇为。
其实,对鼓励公众见义勇为最重要的,不是奖励多高的奖金,而在于保障制度的完善,即保障的“必定性”:只要一个人见义勇为了,那么我们的制度就要保障他至少不会因为自己见义勇为的行为而受到伤害——也就是说,人们所以见义勇为,是出于一种利他的基本人性和维护公德的共同利益感觉,并非为了什么重奖;但要想使这种品质可持续发展,制度至少要保障他们不会因见义勇为而失去什么。也就是说,政府要想鼓励见义勇为,要做的不是把奖金设多高,而是尽最大努力地完善基本的见义勇为保障,保障不让一个人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
要知道,一个见义勇为者“好心没好报”、“流血又流泪”的无助下场对社会见义勇为品质所产生的消解和耗散作用,要比成千上万个见义勇为者受到很高的奖励对社会公德所产生的凝聚和示范作用要大得多。再多的人受到高奖励,只要有一个人被保障制度遗漏而遭遇“流血又流泪”,人们只会选择性地记住“好心没有好下场”。从这个角度看,许多地方道德人心所以涣散,并不在于见义勇为的奖励不高,而在于基本保障的缺失,出现一个“我救19人,谁来救我”的悲剧英雄金有树,人们的心就凉了。
从另一个角度看,高奖金鼓励见义勇为也是行不通的。重奖之下必有勇夫,高奖金刺激见义勇为,这是把见义勇为者当作追求最大利益的“理性经济人”来考量的——其实,作为一种公共道德,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基于公民道义的道德选择,而非一种理性计算经济结果的经济人选择。不在公共领域中依靠公民道义进行价值引导,而是寄望于高奖金的利益诱导,其结果往往会使社会变得更加浑浊。这种高奖金下的错位利益诱导很容易使见义勇为异化。(曹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