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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记功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9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表彰奖励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记功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公安厅和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记功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表彰奖励工作,依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政办发〔201190号、下称《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


    (二)坚持公平公正;


    (三)坚持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


    (四)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条  推荐申报条件:符合《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且已受设区市政府表彰的二等功见义勇为人员。


    第四条  推荐申报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推荐、申报,再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转报,经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具体工作由公安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五条  推荐申报省政府记功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应准备以下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省公安厅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


    1.《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审批表》(附件1)一式3


    2.县级公安部门《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或市公安局《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审批表》复印件1


    3.设区市政府表彰决定或荣誉证书复印件1


    4.公示稿样件1


    5.详实事迹材料1份(包括电子版)


    6.二寸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用于《审批表》,1张上报用于荣誉证书)


    第六条  对被省政府荣记一等功并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七条  获得记功表彰奖励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记功表彰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申报奖励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记功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记功表彰奖励后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获得记功表彰奖励后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八条  撤销记功表彰奖励,由申报单位填写《撤销记功表彰奖励审批表》(附件2),报请原审核、批准单位审批。


    第九条  记功表彰奖励撤销后,由批准单位收回奖章、荣誉证书,并停止原获得记功表彰奖励的个人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时收回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公安厅2010325日发布的《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表彰奖励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0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