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公章使用规定
一、目的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的保管
1、基金会公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三、公章的使用
1、基金会发文号应在签发人签名后使用公章。
2其他需使用公章时,由使用人填写使用公章申请表,由基金会负责人签发后使用。
四、公章的停用
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基金会名称变动或撤销;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4、公章停用时须经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封存,建立公章上交、存档的登记档案。
五、实施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补充,由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