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一、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二、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三、本基金会的宗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宣传见义勇为事迹,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推动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保障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服务。
四、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为人民币530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杭州市政府拨款、利息。
五、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公安厅。
六、本基金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晋江市公安局内)。邮政编码3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七、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有抢险救灾的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在杭州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授予“杭州市见义勇为勇士”或者“杭州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经公安机关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倘不够或者不宜授予荣誉称号的,本会给予奖励慰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八、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九、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辞去、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也可用书面形式通报各位理事,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开,理事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十二、下列事项和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十三、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十四、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十五、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十六、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十七、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十八、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或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中获取报酬。
十九、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二十、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经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十二、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三、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四、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二十五、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二十六、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十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八、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捐赠;
(二)政府拨款;
(三)利息。
二十九、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十、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十一、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三十二、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十三、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十四、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三十五、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十六、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三十七、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三十八、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九、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十、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一、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四十二、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查。
四十三、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
四十四、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附 则
四十五、本章程经2013年4月8日五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十六、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四十七、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一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