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
见义勇为致伤可以视同为工伤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7号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视同工伤的请示》(慈劳社险[200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浙江省见义勇为行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其行为被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视同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抄送: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