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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09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工作,依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政办发〔201190号、下称《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工作由省政府委托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并由省公安厅具体负责慰问金发放工作,慰问金纳入省公安厅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是指获得省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和2010年前受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公安厅、浙江日报、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表彰的历届“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和“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第四条  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慰问一次,慰问金应直接发给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本人,如因本人已牺牲或亡故而无法直接送达的,则应发给其父母(赡养人)、未成年子女(抚养人)或遗孀等家属,如无上述家属的,则不予发放。


    第五条  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金标准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方式分直接慰问和委托慰问两种,其中直接慰问是指由省公安厅派员直接上门进行慰问,委托慰问是由省公安厅委托市、县(市、区)公安局进行慰问,委托慰问需由省公安厅向市、县(市、区)公安局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慰问金发放


    省公安厅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根据年度慰问工作安排,适时填制领款单据并附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清单,经省公安厅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慰问金以现金方式发放,原则上要求在领取现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慰问金发放到慰问对象手中。


    慰问工作应由两人以上实施,慰问人员在慰问时应填制《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金领取发放单》(一式二联,见附表),并由慰问对象签字或捺手指印确认。委托慰问的,受托单位应及时将《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金领取发放单》送回省公安厅。


    第八条  慰问金报销


    省公安厅慰问工作结束后,省公安厅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凭《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金领取发放单》(第一联)按照内部报销程序,及时办理报销工作。


    第九条  省公安厅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将《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金领取发放单》(第二联)及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减少慰问金,不得无故拖延发放慰问金。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慰问金的发放情况实行回访抽查机制。对违反慰问金发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和单位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