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盛夏到来之际,因游泳或戏水不慎导致溺亡的悲剧时有发生。日前在佛山,又有一名年仅18岁的小伙子,面对两名同伴落水,在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勇敢地第一时间下水救人。事发地水文复杂,水流湍急,两个落水者在众人的协力救助下最终成功脱险,但这位少年却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当地警方已为其申请见义勇为奖。
见义勇为固然是对道德高尚者的褒奖,但与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相比,任何奖励恐怕也都显得太晚太轻。见义勇为者的精神或许可以通过这种奖励的方式得到肯定,但其家中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有多少人能够体会?被救者内心从此背负的内疚感与心理负担,又该如何化解?
70末80初的一代人,应该对“赖宁”这个名字有印象。那个挂着红领巾救火的英雄少年形象,作为一个时代的榜样,影响了无数人青少年时期的价值观。曾几何时,上山救火、下水救人、与坏人搏斗、抢救公共财产等,也就是今天常说的“见义勇为”,都是受到鼓励的、被大力提倡的。
但是二十多年过去了,整个社会的认知也在不断进步,对见义勇为,尤其是青少年见义勇为行为,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今天回头再看“赖宁”,他客观上“不自量力”的义举,实则导向了一场悲剧。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全社会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不鼓励盲目的见义勇为行为。
当他人面临危险时挺身而出,实施见义勇为,对于非特殊职业的普通人来说,在法律上是没有强制规定的,是人出于道德上的责任感做出的高尚行为。但是这种义举效果的实现,需要当事人具有很高的能力和素质,对现场情况有清晰的判断和灵活的处置能力。众所周知,在紧急的情况下,一般人很难做到这一点。缺乏理性思维和专业性的见义勇为,很容易让危急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化,导致更多无谓的牺牲。
就拿落水事故来说,救助落水者是需要很强的专业性的。因为落水的人惊慌失措,求生欲望极强,会本能的手脚乱抓,而不是配合施救;如果救人者不小心被搂抱,很可能会被拖沉下水;而且水中救人会消耗掉大量体力,一旦救人者体力不足,很容易导致危险发生。
近年来,各种见义勇为事迹频频见诸报端,我们为好人越来越多、社会道德水平进步感到振奋之际,也为见义勇为者的不幸遇难而深深伤感。生命永远是最高贵的,我们不愿看到为了避免悲剧而产生新的悲剧。
不鼓励盲目的见义勇为,并不是说面对危急情况“不作为”,见义勇为精神仍然是任何时候都需要大力提倡的高尚品质。我们否定的,无非是盲目的、不科学的救人行动。同时,避免让未成年人参与见义勇为,也绝不等于停止对未成年人开展见义勇为教育。我们的学校和家长,应该把更多地时间与精力,放在引导未成年人在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力所能及的开展救人行动,因为这才是对人的生命最大程度的尊重。(王骏)
注:摘自2014年7月14日佛山文明网